淚色
一派掌门

[] 高中女生为男友卖身染性病 4个月倒欠37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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谈朋友,同居,控制卖身赚钱,这是一些犯罪团伙的套路。

下岗女工的求助信,揭开了汉口一名情窦初开的高三女生悲惨的遭遇。

这些罪恶,何以在阳光下大摇大摆?

一位母亲的泣血求助

3月18日,本报收到一位母亲的求助信,内容大致如下
楚天都市报:

我是一名下岗女工,更是一位母亲。20多年从未提笔写过信,但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,只好向你们求助。

如果不出意外的话,我的女儿晓雪(化名)应该端坐在明亮的教室里,进行高考前的最后冲刺。可现在她被人骗去卖淫,并被人控制,现在人倒是可以回来了,却已身患严重的性病,这让我这个下岗家庭走到了破碎的边缘。

撕开伤口的的痛苦可想而知,但只要能救回我的女儿,能唤醒更多母亲和失足的女儿,我在所不惜。

我的女儿晓雪,今年刚满18岁。在高二下学期,她产生了厌学的情绪。我们忙于生计四处奔波,无心和女儿进行沟通,还是一味地按照成人的愿望去要求她读好书、准备高考。但事与愿违,噩梦开始了。从去年11月份到今年3月,小孩不回家了。偶尔回家也就是要钱,我们不同意,她就说这样会害死她的。迫于无奈,我们让步了。

我们跟踪她的行踪却得到了惊人的发现:原来孩子在娱乐场所认识了几个外地男孩。这些男孩以谈恋爱为由,利用这些小女孩的心智不成熟,对爱情的渴望和茫然,引诱她们去卖淫。他们到休闲店拿钱,并诱骗孩子写下欠条,以进一步控制小孩卖淫。

他们是有组织、有分工的群体,他们有经营的门面和场所,他们甚至还有接送女孩卖淫的专车,他们是社会的毒瘤!

但同时,我也迷茫,我也害怕了。如此醒目的门面,如此地明目张胆,让我这个一直相信法制、相信天理的母亲退却了。

希望你们能够帮帮我们,救救我们,还给我和女儿一片蓝色的天,还给我一个迷途知返的女儿。

一个濒临绝望的母亲

天真少女“赌感情”掉进深渊

接到来信的第二天中午,记者找到这位母亲,并与在家养病的晓雪见了面。“我是一步步被他们拖下水的!”晓雪悔恨地忆起不堪回首的往事。

去年8月,即将要升入高三的晓雪面对沉重的学习压力,选择了退缩。有一天,她怀揣家里给的1000多元暑假补习费,来到汉口民众乐园对面的一家溜冰场玩。唱歌、溜冰……没几天,她在这儿认识了一帮很讲“义气”的男青年。一名绰号“彬彬”的男子对她鞍前马后,甜言蜜语,晓雪似乎感受到了初恋。

从此,晓雪经常找借口逃学,以溜冰场为根据地,和“彬彬”混在一起。为了不让家人知道,她每天仍按时“放学”回家。

“彬彬”每天不仅要溜冰,还要上网,甚至晚上去迪吧玩,一切开支都是晓雪买单。晓雪花光了补习费,又想办法偷出了自己1000多元的压岁钱,但这也用不了几天。

“只要我们在一起开心就行……”晓雪单纯地想。于是,每当钱不够用时,她便编造出各种理由,向家里要钱花。

在“彬彬”的“爱情”攻势下,3个月后,晓雪偷偷地和“彬彬”同居了。没多久,在“彬彬”租住的旅舍里,“彬彬”对晓雪来了一次“爱情考试”。

“彬彬”对晓雪说:“你爱我吗?”

晓雪不加思索地回答:“当然爱!”

“那你愿意为我去做一些事情吗?”“彬彬”追问。

“我愿意为你去做任何事情!”不谙世事的晓雪说道。

“那好,晚上我带你到一个地方上班赚钱!”

当晚11时许,在“彬彬”的陪伴下,一辆小车将晓雪接到了汉口南京路“巴金轩”休闲屋。这天晚上,晓雪由高中生变成了卖淫少女。

“我是为了赌感情,才答应他做任何事的。”晓雪悔恨地对记者说。

成了“男友”的“挣钱机器”

晓雪不知道,她这一步踏进了万丈深渊……

在“彬彬”的不断“考验”和催促下,每晚11点左右,晓雪准时到“巴金轩”休闲屋去“上班”,天亮后回到彬彬及其同伙租住的旅店,钱统统要交给彬彬,晓雪每天只能得到50元零花钱。

软弱、无知的晓雪不敢对“彬彬”说半个“不”字。只要晓雪拿回来的钱少了,“彬彬”便开始冷落她,故意与其他女孩亲近,但当晓雪在第二天带回更多的钱,“彬彬”便又笑脸相迎。

后来,“彬彬”在民众乐园后面租了间房,有时是3男2女挤在一起睡。晓雪每天吃的,就是楼下小餐馆炒的一点青菜。

出乎晓雪意外的是,每当她来例假不能“上班”时,“彬彬”就到休闲屋老板那儿去支钱用,每次都是几百元,借钱人写的却是晓雪的名字,而这些钱都由老板从晓雪“上班”的收入中扣除。

“那些钱,我还掉一点,他们就借更多的钱,就象个无底洞,永远都还不清!”晓雪感觉深陷其中不能自拔,因为挣得再多,也比不上他们拿的多。

今年1月,“彬彬”同样用“谈恋爱”的手法,骗来了另一名少女,他提出与晓雪分手。晓雪说,到此时,她先后交给“彬彬”至少3万元。

没过几天,晓雪被“彬彬”的同伙“歪歪”发展成“女朋友”。从此,“接送”晓雪和“借钱”的换成了“歪歪”,其他一切照旧。

据晓雪回忆,到3月中旬她得了严重的性病不再“上班”,她交给“歪歪”的钱也超过3万元。
#1楼
发帖时间:2007-04-06 16:21:14   |   回复数: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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